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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9

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被告马彦峰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9)新民初字第19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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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9年文书一审程序信用卡纠纷文书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西新街88号。负责人兰福民,行长。被告马彦峰,男,1983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曹国辉、杨云涛,陕西国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赵文涛代理审判员:王钰人民陪审员:赵维忠

书记员:魏玮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