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西新街88号。负责人兰福民,行长。被告马彦峰,男,1983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曹国辉、杨云涛,陕西国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赵文涛代理审判员:王钰人民陪审员:赵维忠
书记员:魏玮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