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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8

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被告武彦鹏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8)新民初字第8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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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西新街88号。负责人赵宽,行长。被告武彦鹏,男,1976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杨云涛、曹国辉,陕西国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由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承担。

审判长:赵文涛代理审判员:王钰人民陪审员:赵维忠

书记员:杨亮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