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西新街88号。负责人赵宽,行长。被告张庆成,男,1960年4月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杨云涛、谢世有,陕西国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被告张庆成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委托代理人谢世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庆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诉称,2006年3月,被告在原告处申请并领取了交通银行太平洋双币信用卡一张。随后,被告在使用该卡过程中透支钱款人民币8964.47元及利息和费用4128.48元(该利息计算至2008年4月21日),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现要求被告偿还上述欠款及至付清该欠款之日所产生的利息和费用,并承担原告为本案已支出了的律师代理费300元。
被告张庆成未到庭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6年3月,被告张庆成在原告处申请并领取了交通银行太平洋双币信用卡一张。此后,被告在使用该信用卡过程中累计透支本金8964.47元及利息和费用4128.48元(该利息计算至2008年4月21日)。另查,原、被告在《交通银行太平洋个人贷记卡领用合约》中第九条第七款中约定,乙方承担甲方因行使本合约下权利或要求乙方履行本合约下的义务和责任而发生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公证费等。原告于2008年6月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偿还上述欠款及至付清该欠款之日所产生的利息和费用,并承担本案已支出的律师代理费300元。庭审中,原告出具了其与律师的委托代理协议和代理费300元的票据。上述事实,有信用卡申请表、交通银行太平洋个人贷记卡领用合约、交通银行太平洋贷记卡章程、信用卡使用指南、欠款明细表、律师费收款凭据、原告与律师的委托代理协议、庭审笔录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张庆成申请并办理领取了太平洋双币信用卡,就应该遵守领用合约的约定,自觉履行其义务。现被告在使用信用卡过程中形成透支,且逾期不还,原告要求被告按章程和合约的约定承担偿还透支款及利息和费用及原告已支出的律师代理费,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张庆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信用卡透支款8964.47元及利息和费用4128.48元(该利息计算至2008年4月21日)及至付清该欠款之日所产生的利息和费用。2、被告张庆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律师代理费3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150元由被告张庆成承担(原告已预付,被告随同上述钱款一并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赵文涛代理审判员:王钰人民陪审员:赵维忠
书记员:杨亮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