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住所地西安市西新街88号。负责人兰福民,该行行长。被告李洪韬,男,1983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杨云涛,陕西国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曹国辉,陕西国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撤回起诉。诉讼费226元减半收取113元,由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承担。
代理审判员:刘可
书记员:潘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