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被告:应××。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应××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5元,减半收取162.5元,由原告张××负担。
审判员:孙晶
书记员:陈盛儿
民事 · 一审 ·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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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被告:应××。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应××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5元,减半收取162.5元,由原告张××负担。
审判员:孙晶
书记员:陈盛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