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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9

张××与应××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9)甬奉商初字第16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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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9年文书一审程序保证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张××。被告:应××。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应××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5元,减半收取162.5元,由原告张××负担。

审判员:孙晶

书记员:陈盛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