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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09

赵宝林与赵宝应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2005)麟执字第13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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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09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侵权文书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赵某甲,男,汉族。被执行人赵某乙,男,汉族,双方属同胞兄弟。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表示他与被执行人是胞兄弟,虽则打了官司,但不希望关系破裂,请求法院不要强制执行,本院遂于2005年9月19日裁定中止了此案执行。在清理积案过程中本院依法恢复了本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人仍希望通过私下协商解决,同意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的(2005)麟执字第132号赵某甲与赵某乙侵权纠纷执行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执行程序后,申请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黄宏平执行员**兵执行员田瑞春

书记员:王养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