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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09

安某申请执行秦都区马泉办安家村侵权一案执行裁定书

(2009)咸秦执字第0093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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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09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侵权文书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安某。被执行人:咸阳市秦都区马泉街道办事处安家村三组。负责人:安某。

终结(2009)咸秦民初字第0053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志辉

书记员:沙连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