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09

刘孟虎与刘盼丰执行裁定书

(2009)灵执字第567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09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侵权文书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刘孟虎,男,1950年1月16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刘盼丰,男,1989年2月2日生,汉族,农民。

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家中长期无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本院(2009)灵民一初字第829号民事判决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一斌审判员:李灵宗审判员:王岳民

书记员:王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