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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09

郑罕花、程树江与章永华、江西畅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人格权纠纷 执行裁定书

(2009)南民执字第7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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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09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郑罕花,女,1979年3月1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鄱阳县人,南昌康之源科技有限公司职员,住南昌县。申请执行人程树江,男,1974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鄱阳县人,个体户,住址同上。被执行人章永华,男,1974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进贤县人,个体户,住江西省进贤县。被执行人江西畅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4428396-3。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三清山西大道70号。法定代表人陈汉鑫,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南民初字第400号民事判决书,于2009年4月12日向两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两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经查明,江西畅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未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账户,有公款私存情况,其银行存款存在其业务经理黎海燕、会计洪晓玲账户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西畅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黎海燕、洪晓玲银行存款4977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肖翠云

书记员:施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