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民事文书

民事 · 一审 · 2009

蔡××与黄××、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9)丽青商初字第1196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民事文书2009年文书一审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蔡××。委托代理人:洪××。委托代理人:潘甲。被告:黄××。被告:王××。委托代理人:潘乙。本院在审理原告蔡××与被告黄××、王××买卖合同

纠纷一案中,原告蔡××于2009年12月18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蔡××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蔡××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290,减半收取4645元,由原告蔡××负担。

审判员:吴芳君

书记员:黄觉晓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