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蔡××。委托代理人:洪××。委托代理人:潘甲。被告:黄××。被告:王××。委托代理人:潘乙。本院在审理原告蔡××与被告黄××、王××买卖合同
纠纷一案中,原告蔡××于2009年12月18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蔡××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蔡××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290,减半收取4645元,由原告蔡××负担。
审判员:吴芳君
书记员:黄觉晓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