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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9

周××与叶××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9)丽青商初字第9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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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9年文书一审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周××。委托代理人:程××。被告:叶××。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诉与被告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8月2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周××逾期未预交

公告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叶朝霞

代书记员:王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