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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9

杭州永通实业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9)舟普商初字第5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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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9年文书一审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

原告杭州永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经济技术

开发区桥南区块鸿达路287号。法定代表人王坚,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章大勇,浙江钱江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郑阳勇,浙江钱江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舟山海讯广播电视信息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东河路125号。法定代表人胡文平,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永通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舟山海讯广播电视信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因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而向本院提出撤诉,属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权利,不损害他人合法权利,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永通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50元,减半收取13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李平

代书记员:张佩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