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民事文书

民事 · 一审 · 2009

慈溪市××化纤有限公司、慈溪市××化纤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温州拂晓经贸有与温州市××××有限公司、陈××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09)温瓯商初字第209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民事文书2009年文书一审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慈溪市××化纤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

村。法定代表人:李×。委托代理人:谢××。被告:温州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 火车站广场××大厦写字楼××层××号。法定代表人:陈××。被告:陈××。原告慈溪市××化纤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温州拂晓经贸有限公某、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09年1月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无法以公告以外的方式向两被告送达诉讼材料,本案于2009年3月24日转为普通程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8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谢××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慈溪市××化纤有限公司起诉称:2008年3月26日,原告与被告温州市××××有限公司签订书面《丙纶长丝订购协议》。2008年4月10日,原告依约发货给被告温州市××× ×有限公司计72470元,被告提留质量保证金30000元,支付货款42470元。原告第二次向被告发货,但货到温州后,被告却拒绝接受货物。因此,原告多次向被告温州市××××有限公司要求返还质量保证金30000元,但被告至今未还。另被告温州市××××有限公司于2008年12月1日被吊销营业执照,而两被告没有在法定期间内成立清算组,并恶意转移财产,故被告陈××作为股东应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告故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温州市××××有限公司立即返还质量保证金3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一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2.被告陈××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供了如下证据:1.公某某本情况查询单1份,证明被告温州市××××有限公司的主体资格及被告吊销的事实;2.丙纶长丝订购协议1份,证明签订买卖合同的事实。3.货物运单、收条各1份,证明被告温州市××××有限公司收到第一批货的事实;4.货物运单2份,证明被告温州市××××有限公司拒绝接受第二批货物的事实;5.回复函1份,证明被告温州市××××有限公司违约的事实。

被告温州市××××有限公司、陈××没有答辩,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没有提供证据。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经庭审出示质证。两被告没有到

庭参加庭审,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明确,依法予以确认。本院经审理,认定下列事实:2008年3月26日,原告与被告温州市××××有限公司签订一份《丙纶长丝订购协议》,协议约定,被告温州市××××有限公司向原告购买丙纶长丝10吨,每吨14200元。付款方式为收到货后第二天付款,被告温州市××××有限公司在第一批货发到后留货款30000元做为质量保证金,年底一次结清。2008年4月10日,原告向被告温州市××××有限公司发货5103.55公斤,计72470元。被告温州市××××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2470元,扣留30000元作质量保证金。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后,被告未退回扣留的保证金30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温州市××××有限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合同中约定,被告温州市 ××××有限公司扣留的质量保证金30000元在年底一次结清,现结清期限已经超过,双方未发生质量纠纷,被告扣留的30000元保证金应退还给原告,被告逾期未退,应赔偿利息损失。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被告陈××作为被告温州市××××有限公司的股东有滥用法人独立地位而逃避债务,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陈××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温州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慈溪市××化纤有限公司3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一从2009年1月8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慈溪市××化纤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50元,公告费1000元,合计1550元,由被告温州市××××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苗苗审判员:黄智敏审判员:金国平

代书记员:林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