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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9

何××与黄××、胡××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9)温瓯商初字第2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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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9年文书一审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何××。被告:黄××。被告:胡××。本院在审理原告何××与被告黄××、胡××买卖合同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负担。

代理审判员:陈伟克

书记员:周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