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被告:黄××。被告:胡××。本院在审理原告何××与被告黄××、胡××买卖合同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负担。
代理审判员:陈伟克
书记员:周冕
民事 · 一审 ·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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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何××。被告:黄××。被告:胡××。本院在审理原告何××与被告黄××、胡××买卖合同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负担。
代理审判员:陈伟克
书记员:周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