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奉化市飞龙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奉化市苑湖镇洪家
村。法定代表人张兴龙,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松尧,浙江星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舟山市海王水产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普陀区勾山街道大观矸头工业园区。负责人王国海,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属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不损害第三人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奉化市飞龙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50元,减半收取6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赵智广
代书记员:蒋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