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谢××。委托代理人:金××。被告:潘××。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与被告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0元,由原告谢××负担。
代理审判员:陈伟克
代书记员:任宁
民事 · 一审 ·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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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谢××。委托代理人:金××。被告:潘××。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与被告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0元,由原告谢××负担。
代理审判员:陈伟克
代书记员:任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