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妙友,农民,住
温岭市新河镇下张村266号。被告:曹圣志,农民,住温岭市箬横镇北新居人民北路。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妙友与被告曹圣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妙友于2009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温岭市新河镇下张村266号。被告:曹圣志,农民,住温岭市箬横镇北新居人民北路。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妙友与被告曹圣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妙友于2009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享有对其诉权合法处分的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妙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由原告张妙友负担。
审判员:林子云
书记员:阮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