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仁辉,系温岭市新上海滩鞋厂业主,住温岭市泽国镇泽牧路43号。被告:孙正福,委托代理人:蒋海潮,浙江台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潘学胜,浙江台温律师事务所律师
城北街道横塘社区孙家c区21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仁辉与被告孙正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被告已自行和解。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仁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0元,减半收取750元,由原告赵仁辉负担。
审判员:奚红英
代书记员:陈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