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被告黄××。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与被告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09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案件291元减半收取145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审判员:强盛
书记员:沈坚
民事 · 一审 ·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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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周××。被告黄××。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与被告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09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案件291元减半收取145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审判员:强盛
书记员:沈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