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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9

张×与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09)嘉桐商初字第9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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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9年文书一审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张×。委托代理人:姚×。被告:周××。

原告张×诉被告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珏独任审判,于2009年6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代理人姚×、被告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自2006年6月开始发生往来,原告为被告提供纱,至2007年4月7日,被告结欠原告货款人民币118000元,被告出具欠条一份,言明4月9日付68000元,余50000元至4月底付清,但至今被告仅支付68000元,余50000元未付。请求判决被告支付货款人民币50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欠款属实,因自己无钱而未付。原告提供如下证据证明其主张:欠条一份,证明被告欠款的事实。被告周××对上述证据无异议。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经被告质证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本院对原告诉称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周××欠原告张×货款5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被告周××拖欠货款引起纠纷,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支付货款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当事人收到《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按通知规定期限、金额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用。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王珏

书记员:罗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