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桐乡××糖业烟酒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市××
××号。法定代表人:吴××。被告:王××。本院在审理原告桐乡××糖业烟酒有限公司诉被告王× ×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桐乡××糖业烟酒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条一款(四)之规定,裁定如下:
即日起冻结被告王××在银行的存款27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邹丹
书记员:胡正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