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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9

西子奥××电梯有限公司与浙江××风景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9)杭江商初字第9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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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9年文书一审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西子奥××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路××号。法定代表人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章××、沈××。被告浙江××风景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 ××××柯岩。法定代表人谢××。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子奥××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 ×风景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子奥 ××电梯有限公司于2009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子奥××电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子奥××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92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46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2445元,合计人民币5905元,由原告西子奥××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朱学军

代书记员:郑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