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雅××刷××司,
镇××号。法定代表人郑甲。委托代理人路×、郑乙。被告拜耳作物科学(××)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雅××刷××司诉被告拜耳作物科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 雅××刷××司于2009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雅××刷××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雅××刷××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976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988元,由原告上海××雅××刷××司负担。
审判员:章重
代书记员:李石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