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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9

上海××雅××刷××司与拜耳作物科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9)杭江商初字第5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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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9年文书一审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上海××雅××刷××司,

镇××号。法定代表人郑甲。委托代理人路×、郑乙。被告拜耳作物科学(××)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雅××刷××司诉被告拜耳作物科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 雅××刷××司于2009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雅××刷××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雅××刷××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976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988元,由原告上海××雅××刷××司负担。

审判员:章重

代书记员:李石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