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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9

民事裁定书

(2009)杭江商初字第3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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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9年文书一审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仙居县××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号。法定代表人张××。委托代理人(一般××。被告浙江××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石桥路××号。法定代表人杨××。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郑××。

本院认为,原告仙居县××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仙居县××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395元,减半收取3697.50元,由原告仙居县××公司负担。

审判员:沈慧文

代书记员:汪奇良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