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仙居县××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号。法定代表人张××。委托代理人(一般××。被告浙江××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石桥路××号。法定代表人杨××。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郑××。
本院认为,原告仙居县××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仙居县××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395元,减半收取3697.50元,由原告仙居县××公司负担。
审判员:沈慧文
代书记员:汪奇良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