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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9

杭州利××纺织品有限公司与桐庐××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2009)杭江商初字第74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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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9年文书一审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杭州利××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区

机场路××-××号。法定代表人吴甲。委托代理人吴乙。被告桐庐××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镇邵家村。法定代表人程×。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利××纺织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桐庐 ××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利××纺织品有限公司于2009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桐庐××服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77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利××纺织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桐庐××服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77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胡金刚

代书记员:张欢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