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被告黄××。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与被告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周××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黄××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4元,减半收取计167元,由原告周××负担。
审判员:俞颖
书记员:赖佳琦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