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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9

徐××与王××、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9)湖安商初字第9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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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9年文书一审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徐××。被告:王××。被告:程××。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诉被告王××、程××买卖合同

纠纷一案中,原告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45元(已减半),由原告徐××负担(已预交)。

审判长:杨卫星审判员:黄晓海人民陪审员:孟培培

书记员:别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