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东方××(××司(组织机构代码:××
0-1)。住所地:上××路××号。法定代表人:吴××。委托代理人:吕××。被告:宁波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 ××龙街道中××号。法定代表人:胡××。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东方××(××司与被告宁波市× ×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0-1)。住所地:上××路××号。法定代表人:吴××。委托代理人:吕××。被告:宁波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 ××龙街道中××号。法定代表人:胡××。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东方××(××司与被告宁波市× ×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协商解决,本案纠纷已消除,现原告要求撤回起诉,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东方××(××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周方园
代书记员:周维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