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民事文书

民事 · 一审 · 2009

德清县跃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成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9)金义商初字第4207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民事文书2009年文书一审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德清县跃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中兴北路1199号。法定代表人陆伟民。委托代理人沈建栋,住浙江省德清县武康镇营盘小区31幢407室。系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胡贤婵,住浙江省瑞安市陶山镇陶峰街106号。被告成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汝腾。委托代理人蒋尚莉,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机场路669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德清县跃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德清县跃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4元,由原告德清县跃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王艳

代书记员:朱凌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