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社进,经商,户
籍地义乌市稠城街道胜利二区41幢1单元601室。委托代理人周俊明。委托代理人李向阳。被告陈竹君,经商,户籍地金华市金东区孝顺镇后楼下村明学街12号。现在中国小商品城国际商贸城37776A号商位经商。被告庄跃芳,经商,户籍地金华市金东区孝顺镇后楼下村明学街12号。现在中国小商品城国际商贸城37776A号商位经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社进诉被告陈竹君、庄跃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社进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陈社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告陈竹君享有的中国小商品城国际商贸城37776A号商位的使用权,查封期间不得出租、转让、抵押。二、查封被告陈竹君所有的车牌号为浙G×××××号本田雅阁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施文卫
书记员:王丹青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