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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9

陈文芳与杭州裕发箱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9)嘉秀商初字第13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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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9年文书一审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陈文芳,系嘉兴市经开兴宇缝纫设备商行业主,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惠安县东园镇

琅山村东湖52号,现住浙江省嘉兴市禾兴北路时代广场b幢601 -602室。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顾德生,浙江力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裕发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星桥街道星桥北路62号。法定代表人:杨军。本院于2009年10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陈文芳与被告杭州裕发箱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09年11月5日,原告陈文芳以双方经协商一致,被告已付清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琅山村东湖52号,现住浙江省嘉兴市禾兴北路时代广场b幢601 -602室。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顾德生,浙江力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裕发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星桥街道星桥北路62号。法定代表人:杨军。本院于2009年10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陈文芳与被告杭州裕发箱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09年11月5日,原告陈文芳以双方经协商一致,被告已付清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文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文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68(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文芳负担。

审判员:李江平

书记员:陆剑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