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民事文书

民事 · 一审 · 2009

嘉兴市××贸易有限公司与陆××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9)嘉秀商初字第610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民事文书2009年文书一审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嘉兴市××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中×

×国××广场写字楼××16c。法定代表人:隋××。被告:陆××。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市××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陆×× 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本院依法冻结被告陆××的银行存款52000元或查封、扣押被告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嘉兴市××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陆××的银行存款52000元。冻结期限为银行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个月,如现有存款不足应冻结数额的,在冻结期内,只进不出,连续冻结存款至满额止。或查封、扣押被告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及到期可得收益(查封、扣押清单另附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张卫荣

书记员:于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