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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9

嘉兴××工程塑料有限公司与常州××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9)嘉秀商初字第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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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9年文书一审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嘉兴××工程塑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

×经济开发区昌盛东路××号。法定代表人:崔××。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姚××、丁××。被告:常州××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北区小河沿××号。法定代表人:柳××。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工程塑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 ××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兴××工程塑料有限公司于2009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嘉兴××工程塑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嘉兴××工程塑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80元,减半收取694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1940元,由原告嘉兴××工程塑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李江平审判员:李卫东审判员:梅永根

书记员:于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