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嘉兴市路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南湖区凤桥镇新民村王道宅海盐塘东侧1幢-2。组织机构代码078687666。法定代表人:马丹。被执行人:嘉兴中安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周安路399号。组织机构代码554035627。法定代表人:邓保财。委托代理人:陈建青、王俊杰,浙江南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嘉兴市路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嘉兴中安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411民初58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嘉兴市路久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5月1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嘉兴中安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297990元、违约金(以货款297990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11日起计算至被执行人实际付清日,按银行同期年贷款利率4.75%的二倍计算)、实现债权费用16000元及相应的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5979元。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5月20日向被执行人嘉兴中安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嘉兴中安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嘉兴中安市场管理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嘉兴中安市场管理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嘉兴中安市场管理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2020年3月22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撤销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浙0411执134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汝建国执行员张云奔执行员顾金奇
书记员:顾伟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