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接道建,
建湖县沿河镇沿港村新舍组88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徐登富,浙江天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正益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昌盛路大树商务楼9楼。法定代表人:陈正财,执行董事。本院于2009年9月27日受理原告接道建与被告浙江正益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09年10月17日,原告接道建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接道建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接道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25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接道建负担。
审判员:李江平
书记员:陆剑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