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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9

苍××××墙体材料厂与杨甲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9)温苍商初字第2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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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9年文书一审程序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苍××××墙体材料厂,住所地苍南县××北村村办公楼东首。法定代表人:方××。委托代理人:黄××。被告:杨甲。委托代理人:杨乙。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苍××××墙体材料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苍××××墙体材料厂负担。

审判员:刘崇岭

书记员:林骄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