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夏甲。委托代理人:林甲。被告:夏乙。委托代理人:林乙。被告:郑××。委托代理人:张××。本院在审理原告夏甲与被告夏乙、郑××债权人撤销权
纠纷一案中,原告夏甲于2009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夏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夏甲负担。
审判长:余小卫审判员:刘崇岭审判员:林小巧
书记员:蔡寿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