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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9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与李××、黄甲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9)温苍商初字第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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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9年文书一审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住所地:苍南

县××大道××号。代表人:黄乙。委托代理人:苏××。被告:李××。被告:黄甲。被告:温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苍南县××××号。法定代表人:黄丙。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与被告李××、黄甲、温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于2009年5月31日以被告已履行债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93元,减半收取447元,财产保全费457元,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负担。

审判长:余小卫审判员:林小巧审判员:刘崇岭

书记员:蔡寿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