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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8

原告张某某、高某某与被告明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8)昌宝民一初字第18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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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8年文书一审程序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张某某,男原告高某某,女被告明某某,男委托代理人王某

准予原告张某某、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250元由原告张某某、高某某负担。

审判员:张轶军

书记员:明卓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