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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8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刘某某子女抚育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8)昌宝民三初字第05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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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8年文书一审程序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陈某某,男法定代理人陈某a(系原告爷爷) 被告刘某某,女

准予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李哲

书记员:明卓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