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子祥。被告李忱。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子祥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66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李晓龙
书记员:王二治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民事 · 一审 ·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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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赵子祥。被告李忱。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子祥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66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李晓龙
书记员:王二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