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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6

原告赵子祥与被告李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6)昌三民一初字第1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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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6年文书一审程序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赵子祥。被告李忱。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子祥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66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李晓龙

书记员:王二治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