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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二审 · 2008

朱士万与诸暨市大唐建国门业商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08)绍中民一终字第9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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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8年文书二审程序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上诉人(原审原告)朱士万。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诸暨市大唐建国门业商店。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朱士万之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朱士万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450元,依法减半收取725元,由上诉人朱士万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章建荣代理审判员:毛振宇代理审判员:方艳

书记员:李琼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