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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二审 · 2008

詹东海与李吉松、詹建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08)绍中民一终字第2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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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8年文书二审程序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上诉人(原审原告)詹东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朱春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吉松。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登仁。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詹建江。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寿横。

本案在审理中,上诉人詹东海于2008年8月14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表示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案外调解协议,故在规定期限内不再缴纳上诉费,并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章建荣代理审判员:毛振宇代理审判员:方艳

书记员:李琼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