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詹东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朱春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吉松。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登仁。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詹建江。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寿横。
本案在审理中,上诉人詹东海于2008年8月14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表示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案外调解协议,故在规定期限内不再缴纳上诉费,并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章建荣代理审判员:毛振宇代理审判员:方艳
书记员:李琼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