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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08

周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08)柘刑初字第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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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08年文书一审程序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柘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女,住郸城县。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08年4月28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08年5月7日经柘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08年5月9日被柘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柘城县看守所。

柘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柘检刑诉(2008)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周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己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以明显的低价购买他人所盗赃物,其行为己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检察院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4月28日起至2008年6月2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白霞

书记员::刘婷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