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08年2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被依法逮捕,现押杭州市看守所。辩护人阮振丰、李文莉。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杭下检刑诉(2008)1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08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徐某、辩护人阮振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鉴于被告人徐某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2月3日起至2008年12月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王虹
书记员:叶麟儿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