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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08

张竹青非法侵入住宅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08)善刑初字第3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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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08年文书一审程序非法侵入住宅文书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竹青。因犯盗窃罪于1987年8月、1989年1月、1995年8月、1999年3月、2005年3月被本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年、二年、五年、二年十个月,2007年7月2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08年5月28日被嘉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嘉善县看守所。

嘉善县人民检察院以善检刑诉(2008)3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竹青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08年8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于2008年9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善县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竹青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竹青以翻窗方式进入他人住宅行窃,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其能自愿认罪,又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了打击刑事犯罪,保护公民住宅不受非法侵犯,维护社会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竹青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5月28日起至2009年5月2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沈宏宇

书记员:薛宇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