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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08

王怀玲故意杀人一审刑事判决书

(2008)沧刑初字第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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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08年文书一审程序故意杀人文书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河北省沧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怀玲,女,1952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捕前住任丘市。2008年7月2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冀中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经任丘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以涉嫌故意杀人罪被逮捕。现羁押冀中公安局看守所。辩护人武智,河北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北省沧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沧检刑诉(2008)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怀玲犯故意杀人罪,于2008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沧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怀玲及辩护人武智、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王怀玲及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怀玲案发后主动报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属投案自首。被害人生活作风不检点,经常对被告人打骂,对引发本案有一定的过错,要求对被告人王怀玲从轻或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怀玲因其丈夫于某1与她人长期姘靠,经常与丈夫争吵,并于2007年离婚。2008年7月2日晚,被告人王怀玲在华油冷冻厂家属区其女儿家里,遇到其前夫于某1,双方在楼道内发生争执。王怀玲趁于某1转身下楼时,用随身携带的装在塑料袋里的斧子,朝于某1头部猛砸数下,致于某1颅脑损伤而死亡。作案后,被告人王怀玲拨打了110报案,并在原地等候公安干警的到来。在公安干警对其讯问时,如实供述了杀死被害人的事实。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王怀玲供述:2003年底其丈夫于某1的弟弟于某5死于意外事件,从那时起于某1以照顾他弟弟家为由,经常去唐山市丰润区他弟弟家,一去就是两三个月,回来在家呆不了几天又去了。他弟弟家不种地,孩子都在外面上学,其觉得他老回去很不正常,就问他怎么回事,一问他就发火,还打人,后来其来软的哄着他。2005年清明节他自己说,他和他弟妹王某1好上了,谁也离不开谁,谁也管不了,说完他又去了。其为这事经常与他吵架,也求过他、劝过他,他根本听不进去。老乡们也劝他,他不承认与他弟妹有关系。他老家的人都知道他俩双进双出的,其女儿和儿子也曾劝过他,他就是不听。2007年他与其离了婚,在这期间很多朋友和老乡给说和,也没说到一起。昨天晚上别人又去给说和复婚的事,他不但不听,还说其给他造谣。他平时对其又打又骂,与他结婚30多年,他说不要就不要了。其越想越生气,回家拿了一把斧子,装在了塑料袋里,到女儿家找他去了。见面后吵了起来,他骂其,还说其不要脸。他说:你气急了我,就杀了你。他手中还真的拿着一把刀子。自己想现在生不如死,说完迎了上去。他向后退走到四楼,其提着装有斧子的塑料袋跟了上去。他又说你跟着就杀了你。他刚下楼梯,其当时很生气,双手举起斧子朝他后脑勺打了一下,他顺楼梯摔了下去,摔到三楼与四楼的拐角处。他挣扎着想爬起来,其怕他起来拿刀捅人,追下去又持斧子朝他脑袋上打几下,用斧子背砸的,他当时呼呼的喘气,动不了了,头部流了很多血。当时其也害怕了,就打110报了警,其说杀人了,目的想自首,想让110救他。斧子是自己家的,打人后扔在了现场。其裤子上、斧子上的血都是于某1头上的血,其没想杀死他,否则就不打110救他了。2、证人于某2证实其是王怀玲、于某1的儿子。父母因感情不和于2007年离了婚。父亲是退休职工,住在妹妹家,母亲住在油田事业处的房子,其与妹妹一直劝他们和好,他们一直有矛盾。其家中有一把木柄铁头斧子,斧子背是方形的,斧刃是月牙形的。其父亲脾气暴躁,经常对其母亲和孩子打骂,听说其父亲与老婶有不正当关系,要求对王怀玲从轻处罚。3、证人苗某证实其是王怀玲、于某1的女婿,现场提取的那把刀子是其5-6年以前装修房子时,从王怀玲、于某1家拿来的。王怀玲、于某1感情不和于2007年5月离婚。岳父退休后帮别人修理叉车、发动机。被打伤的时间是晚饭后。现场提取的匕首经辨认就是其自己家的匕首。4、证人郭某证实其与王怀玲见面不多,在老家丰润镇高各庄见到她的时候,她的精神好像受过刺激似的,与正常人不一样,她的父亲有精神方面的问题。5、证人于某3(于某1的姐,63岁)证实,王怀玲和于某1经常为了一些小事打打闹闹,王怀玲受了一些刺激,经常晚上不睡觉,恍恍惚惚地在屋里来回走,没思路、没头绪、瞎说。2003年11月小弟于某5车祸死亡后,于某1就与于某5的妻子王某1好上了,长期住在她家,这事发生已有5年了,其劝于某1,他也不听。为这事王怀玲经常与于某1吵架,她打死于某1是被逼的,也是于某1自己找的,哪个女人能接受得了这种事。6、证人于某4(于某1的哥,65岁)证实,其四弟于某5去世后,其二弟于某1经常回老家来,就住在于润保家,王怀玲对这事有看法,经常给其打电话,说他这种现象不正常。电话当中其发现王怀玲精神有问题了。其劝过于某1,但他不听。王怀玲打死于某1是被逼的,这种结果,无论从道德和家庭责任都是于某1自己找的。要求对王怀玲从轻处罚。7、证人王某1(于某5的妻子,48岁)证实,其丈夫于某52003年去世后,其老家收秋或是给祖上上坟,于某1都回来,都住在她家,一年回来2-3次。其大女儿在保定教学,二女儿在保定上学。8、证人范某证实,听王怀玲说过她和他丈夫关系不好闹离婚,她丈夫和弟媳好上了,她丈夫还经常的打她。王怀玲因离婚精神受了刺激,老胡说,一说就没完没了。9、证人王某2(王怀玲的弟弟,48岁)证实,听其姐姐说过于某1以前有作风问题,后来和他弟媳有不正当的关系,为这事其很生气,但又管不了他。10、证人王某3(王怀玲的哥,61岁)证实,于某1与他弟媳有了不正当的关系后,王怀玲很生气,精神受了刺激,经常胡言乱语。11、证人王某4、张某证实王怀玲家族有精神病史。12、证人郝某证实,听王怀玲说过她和丈夫感情不好,说她丈夫在外边与别的女人有不正当的关系。还听别人说她丈夫在家经常骂她。13、证人杨某证实,听别人说王怀玲和丈夫关系不好,经常打架。听王怀玲说她丈夫和弟媳有染。14、证人李某1证实,其与王怀玲是老乡,其丈夫与王怀玲的丈夫于某1是一个单位的。从1978年认识王怀玲到现在,于某1经常打骂王怀玲,并在外边搞别的女人。15、证人刘某证实,其与王怀玲是十几年的邻居,于某1与王怀玲经常吵架,于某1骂王怀玲骂的非常低级下流,对王怀玲很粗暴,主要是于某1作风问题引起的。16、河北省冀中公安局法医学尸体检验分析意见书结论:死者于某1系他人用钝器打击头部致颅脑损伤死亡。17、现场勘验笔录现场位于华北油田冷冻厂家属院14号楼2单元3楼与4楼之间,伤者于某1手拿匕首躺在楼道上。派出所民警通知120急救对于某1进行抢救。勘察时发现3楼楼道地上有成趟的血迹(已提取),在楼梯东侧的墙上有喷溅血迹(已提取),空地上有一只黑色布鞋(已提取),黑色布鞋旁边有一只空塑料袋(已提取),塑料袋旁边有一串两把钥匙(已提取),第1-2楼楼梯上有成片的血泊(已提取)。18、廊坊市公安局物证检验鉴定:送检的王怀玲所穿长裤上提取血迹、斧子提取血迹为于某1所留的似然比率为6.48×1018。19、河北省保定市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论:(1)、王怀玲案发时及目前未见精神疾病。(2)、王怀玲案发时责任能力的评定:完全责任能力。20、被害人及被告人的多名近亲属均强烈要求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以上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怀玲因其丈夫于某1与她人长期通奸,经常与丈夫争吵,并遭到丈夫的辱骂和殴打。离婚后,再次与于某1争吵时,趁于不备,用斧头猛击于某1头部致于死亡,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王怀玲拨打“110”报案,其行为构成投案;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害人于某1长期与他人姘靠,经常对被告人辱骂和殴打,对引发本案有一定过错,故可以对被告人王怀玲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怀玲及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怀玲案发后主动报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属投案自首;被害人生活作风不检点,经常对被告人打骂,对引发本案有一定的过错,要求对被告人王怀玲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辩解及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信。综上,根据被告人王怀玲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怀玲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7月2日起至2021年7月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赵雨河审判员:戈中来审判员:李海平

书记员:赵萌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