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沈双凤。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5日作出了(2008)奉刑初字第2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沈双凤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奉化市看守所2008年11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沈双凤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相关证据。
经审理查明,罪犯沈双凤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组织的学习,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上述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沈双凤在服刑期间,能认真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沈双凤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沈桂琴审判员:陈作岚审判员:陆慧慧
代书记员:陈维婵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