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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08

马安生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08)善刑初字第5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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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08年文书一审程序受贿文书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安生。因本案于2008年6月29日被刑事拘留,2008年7月1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嘉兴市看守所。辩护人姚武强。

嘉善县人民检察院以善检刑诉字(2008)5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安生犯受贿罪,于2008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12月11日、19日、25日先后三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郭建峰、邢页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安生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马安生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但认为自己具有自首情节。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马安生受贿的情节相对较轻。首先,其没有不当行使职权,也没有造成国家相关利益的损失,其次,起诉书指控收受的钱财,基本上都是行贿人事后为表示感谢所送,与一般的索贿相比,情节相对较轻。最后,被告人与行贿人有或多或少的礼尚往来。2、被告人马安生在纪委谈话阶段主动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应当认定其具有自首情节。3、被告人马安生检举他人的犯罪事实,具有立功情节。综上,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马安生自2003年5月起先后担任嘉善县经济贸易局副局长,2005年4月至2007年2月担任嘉善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其受贿事实如下:一、被告人马安生在担任嘉善县经济贸易局副局长、嘉善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期间,利用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职务便利,为嘉善三鑫特种气体供应站、嘉善县嘉龙制氧气厂以及嘉善天地烟花爆竹批发销售有限公司在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审查、报批、产品的推广、行政处罚等方面提供帮助与支持,2004年至2006年间,先后六次收受上述企业负责人吴金华所送的人民币现金、代价券,共计价值人民币61500元。分别为:1、2004年春节前,马安生在杭州市吴金华的汽车里收受吴送的现金2400元。2、2005年春节前,马安生在嘉善县吴金华的汽车里收受吴送的嘉善东方大厦代价券3000元。3、2005年上半年,马安生在杭州电子市场收受吴金华以支付相机款名义送的现金2100元。4、2005年6、7月,马安生在嘉善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收受吴金华送的现金30000元。5、2005年中秋节前后,马安生在办公室收受吴金华送的现金18000元。6、2006年下半年,马安生在杭州市吴金华的汽车里收受吴送的杭州大厦代价券6000元。二、被告人马安生在担任嘉善县经济贸易局副局长、嘉善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期间,利用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职务便利,为嘉善县西园化工建材有限公司(后更名为嘉善申亿化建有限公司)在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报批等方面提供帮助与支持,2004年至2008年间,先后六次收受嘉善县西园化工建材有限公司负责人张彩弟所送现金、代价券共计价值人民币5600元。分别为:1、2005年春节前,马安生与张彩弟一起在嘉善吃饭时收受张以拜年费的名义送的代价券800元。2、2005年12月22日,张彩弟在中国农业银行西塘支行存入马安生的农业银行帐户人民币1000元,后告知马安生是拜年费,马安生予以收受。3、2006年9月16日,张彩弟在中国农业银行西塘支行存入马安生的农业银行帐户人民币1000元,后告知马安生是中秋过节费,马安生予以收受。4、2007年春节前,马安生在家中收受张彩弟以拜年费的名义送的现金1000元。5、2007年中秋前,马安生与张彩弟在嘉善一起吃饭时,收受张以过节费的名义送的现金或代价券800元。6、2008年春节前,马安生在嘉善县西塘镇收受张彩弟以拜年费的名义送的现金1000元。三、被告人马安生在担任嘉善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期间,利用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职务便利,为上海哈爱涂料有限公司嘉善分公司等单位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报批等方面提供帮助与支持,2006年、2007年春节前,先后两次在家中收受上海哈爱涂料有限公司嘉善分公司法定代表人任华送的代价券各3000元,共计价值人民币6000元。四、被告人马安生在担任嘉善县经济贸易局副局长期间,利用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职务便利,为嘉善纳米利气体有限公司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报批等方面提供帮助与支持,2004年底,在办公室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朱肇君送的代价券2000元。另查明,被告人马安生在本案侦查期间,检举揭发他人的犯罪事实,现已查实。被告人马安生亲属已退出赃款人民币100000元。以上事实,有行贿人吴金华、张彩弟、任华、朱肇君的证言、证人马紫燕、钱铁军、顾谷丰、张医根的证言、嘉善县工商局调查嘉龙制氧气厂超范围经营的相关书证、奥林巴斯相机照片、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审查考核表、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行政处罚决定书、化学危险物品生产许可证、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烟花爆竹批发经营许可证申请书、嘉善县天地烟花爆竹批发销售有限公司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通知、中国农业银行凭证、客户回单、中国农业银行凭证、浙江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审查考核表、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审查书、上海哈爱涂料有限公司嘉善分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审查书、嘉善县纳米利气体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履历表、嘉善县人民政府干部任免通知、县政府文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县政府文件、县经济贸易局党组文件、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情况说明、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实施办法、扣押物品清单、退赃款收据、归案经过、检举的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证据内容客观真实,取证程序合法,足以认定。关于被告人马安生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嘉兴市纪委在查办嘉兴市安监系统受贿窝案串案过程中,发现了被告人马安生涉嫌收受贿赂,即而找其谈话,之后其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此时已不具备自首所要求的主动投案的条件,不应认定为自首,其性质属于坦白,可酌情从轻处罚,故被告人及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安生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总计价值751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支持。被告人马安生在侦查期间,检举揭发他人的犯罪事实,并已查实,具有立功情节;被告人马安生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已退出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对被告人马安生减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但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和情节,不宜对被告人马安生适用缓刑,故对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的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为打击刑事犯罪,维护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马安生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6月29日起至2012年12月28日止)。二、扣押在案的退款10万元,其中的赃款75100元由扣押机关依法上缴国库,余款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马振审判员:褚在倩审判员:王静中

书记员:陈红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