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华,女,1963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咸阳市第二十二中学教师,现住咸阳市渭城区。委托代理人董红艳,女,1964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被告孙磊,男,197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现羁押于西安市监狱九分监区。
本院认为,原告李华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137元,由原告减半负担。
审判长:刘茹人民陪审员:何赫人民陪审员:史洪锡
书记员:焦玉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