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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8

李华与孙磊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8)雁民初字第4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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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8年文书一审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李华,女,1963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咸阳市第二十二中学教师,现住咸阳市渭城区。委托代理人董红艳,女,1964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被告孙磊,男,197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现羁押于西安市监狱九分监区。

本院认为,原告李华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137元,由原告减半负担。

审判长:刘茹人民陪审员:何赫人民陪审员:史洪锡

书记员:焦玉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